财税资讯和常见问题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在前面的一些相关介绍中我们提到过了一些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额时,一些常见的可扣除项目,如果你还有其他一些支出项目不能确认是否可以扣除,可以通这篇文章来对比下,我们把可扣除项目进行一下梳理,尽量做到全面详实。
1、每年费用扣除标准:60000
这是每个人,无论你当年工作几个月,同时在几个单位工作,取得的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其他综合所得,都能扣除的统一标准。
2、专项扣除:即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对在单位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的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有部分是企业承担,另一部分由自己承担,对于自己承担的部分就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进行扣除,我们每个的工资条上一般都会有这部分的金额,在汇算清缴时在系统里也能查到公司给你申报这部分金额,可以自己核对下,是否和实际个人扣除部分金额一致。
3、专项附加扣除
这就是之前我们在专项附加扣除专题里提的六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大病医疗”在预扣预缴时是不能扣除的,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详见:《专项附加扣除专题》
这里面的的项目不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有的扣除项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看看,你是否有符合可以扣除的。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 (财税[2013]103号)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财税〔2017〕39号)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
3、试点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支出 (财税〔2018〕2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并取得相应的凭证才能扣除。像2020年疫情的相关支出是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5、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 财税〔2018〕164号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这里我们罗列了大部分我们在计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扣除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以帮助大部分人完成汇算清缴的相关项目,可能里面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涉及到,大家可以通过查询资料,咨询等方式进行了解。关于个税相关事项也可以关注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话题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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